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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19号
申 请 人: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5年1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接xx苑x-x室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油漆工作交由李某甲完成,李某甲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唐某某一起完成上述油漆工作。期间唐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起上诉均被驳回。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对唐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多次作出认定,并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苏0582工终〔2023〕67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唐某某对此不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于是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1、李某甲没有招用唐某某,李某甲与唐某某是合作关系。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规定中的招用所对应的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自然人与招用的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自然人与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才能达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中“招用”的意思是:招收使用;李某甲没有招用唐某某,根据李某甲与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他们在有活干时相互帮忙,且唐某某也不接受李某甲的管理和支配,因此李某甲与唐某某之间不存在招用关系或者雇用关系,李某甲与唐某某是合作关系。2、唐某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作中受伤,而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发生事故时并不能认定为下班时间。唐某某不与任何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其工作不存在何时上班何时下班,其是否工作由其自身决定,其在有活干时奔走于各个工作场地,应当属于自由工作者。综上,申请人认为,李某甲没有招用唐某某,不构成《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认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认定工伤决定书;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行政裁定书;4.民事判决书2份;5.聊天记录截图8页。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行政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在张家港市开展经营活动,唐某某所涉事故发生在张家港市范围内,答复人对该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行政主体适格。二、答复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关系及工作安排: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苑x-x室装修工程后,将油漆工作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甲。李某甲安排唐某某至该室从事油漆工作,有唐某某的调查笔录、李某甲的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唐某某在与李某甲的微信聊天中,明确提及工作安排等相关事宜,且唐某某陈述工作由李某甲安排,工资与李某甲结算,这些都表明唐某某受李某甲安排在涉案工地工作。事故发生经过:唐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划分等关键信息,病历资料详细记录了唐某某的受伤情况及治疗过程。上下班时间及路线:唐某某称其日常上下班时间为早上7:00上班,12:00左右回家吃饭,下午13:00上班,17:00左右下班,中午回家吃饭。李某甲也知晓其回家吃饭的习惯,且事故发生在其下班回家途中合理路线上。结合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唐某某上班路线图等证据,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唐某某处于下班途中。三、答复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将油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甲,唐某某受李某甲安排工作,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答复人认定唐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出具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四、答复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8月2日,答复人收到唐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于2021年8月2日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8月2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确保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举证权利。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答复人对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证明、协议、民事判决书等大量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2021年9月18日,答复人出具苏(张)工伤认字〔2021〕031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涉案伤害不属于工伤。唐某某对此不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2022年5月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81行初171号行政裁定书。2022年4月27日,因案件存疑,答辩人出具苏0582工撤〔2022〕6号《撤销决定》,撤销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4月29日,因唐某某与申请人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答复人出具苏0582工中〔2022〕23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23年10月7日,因中止情形消失,答复人出具苏0582工复〔2023〕46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2023年11月29日,答复人作出苏0582工终〔2023〕67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唐某某对此不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2024年10月20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581行初198号行政裁定书。2024年12月12日,答复人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14日、2024年12月16日分别送达申请人及唐某某,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不成立。(一)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李某甲与唐某某的关系。申请人主张李某甲与唐某某是合作关系,而非招用关系。但根据(2022)苏0582民初162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某公司将xx苑x室家装工程的油漆工作发包给李某甲,无论是李某甲雇佣唐某某为其提供劳动,还是李某甲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来完成”,申请人将油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甲,唐某某受李某甲安排工作,该情形符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故本案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二)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唐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唐某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作中受伤,且发生事故时不能认定为下班时间。然而,唐某某在xx苑x-x室从事油漆工作,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工伤认定的情形。唐某某的工作时间、下班路线等均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处于下班途中。综上所述,唐某某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要素,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故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答复人作出的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3.唐某某身份证;4.病历资料;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唐某某上班路线图;7.唐某某上下班时间表;8.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9.工资证明;10.协议;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12.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13.证据材料说明书(含情况说明)、证据材料说明书(补充)(含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8页、李某甲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唐某某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补充说明、申请人xx苑x幢x住宅装饰工程合同、xx花园x#x预算书;14.郭某某调查笔录;15.李某乙调查笔录;16.李某甲调查笔录(含签字记录);17.唐某某调查笔录(含微信转账记录);18.李某乙调查笔录;19.李某甲调查笔录;20.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21.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行政裁定书;22.撤销决定、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3.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4.民事判决书(含庭审笔录和代理意见);25.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6.李某甲调查笔录;27.李某乙调查笔录;28.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9.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行政裁定书;30.撤销决定、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31.唐某某调查笔录;32.李某乙调查笔录(附公司变更后的企业信息);33.电话调查记录;34.认定工伤决定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35.电话录音2段。
经查:申请人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承接了xx苑x幢x室的装修工程,并与该房屋业主孙某某签订了住宅装饰工程合同,后申请人将其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甲,李某甲招用唐某某在上述房屋从事油漆工作。2020年8月3日11时30分,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张家港市博爱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髌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左外踝撕脱,多处软组织伤”。
2021年8月2日,唐某某以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张)工伤认字〔2021〕031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4月27日,因案件存疑,被申请人作出苏0582工撤〔2022〕6号《撤销决定》,撤销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4月29日,因唐某某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被申请人作出苏0582工中〔2022〕23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10月7日,因中止情形消失,被申请人作出苏0582工复〔2023〕46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2工终〔2023〕67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2024年10月14日,因案件存疑,被申请人作出苏0582工撤〔2024〕7号《撤销决定》,撤销了上述《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工伤认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案涉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证明、协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14日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唐某某在2021年9月6日的调查笔录中反映其工作作息时间为“常白班,工作时间07:00-11:00,12:00-17:00。中午11:00-12:00回家吃饭”。李某甲2021年9月8日签署的情况说明载明:“2020年8月3日上午,我带着唐某某一起在xx苑干活,中午下楼去吃午饭,唐某某骑电瓶车在前面,我在后面(大概前后相距50米左右),当我行驶到福前加油站的时候,看到前方有好多人聚集,我骑过去一看,原来是唐某某被小车撞了。”
(2022)苏0582民初162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载明:“某公司陈述,其与李某甲是合作关系,有时候工地上自己的工人来不及干的时候,偶尔会找他干一下,有时候按照工程量直接包给李某甲,零散的活是按天算钱的,xx苑是其承接的家装工程,基础油漆工作是以8000元包给李某甲的,由李某甲自主组织人员施工,其只与李某甲进行结算。”“李某甲陈述,2020年8月张家港xx苑x室家装工程的油漆工是‘某公司老板找到我问我是否有空,能否做这个油漆工作,我和某公司老板谈好价钱以后,由于活忙不过来,所以我找到唐某某,让唐某某来做的,我和唐某某是按天结算工钱,我们做油漆工都是这样的,谁有活忙不下来,谁有空了就一起喊着做一下’。”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案涉房屋的业主孙某某,其反映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都是承包给申请人,不存在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个人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3.唐某某身份证;4.病历资料;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唐某某上班路线图;7.唐某某上下班时间表;8.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9.工资证明;10.协议;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12.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13.证据材料说明书(含情况说明)、证据材料说明书(补充)(含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8页、李某甲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唐某某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补充说明、申请人xx苑x幢x住宅装饰工程合同、xx花园x#x预算书;14.郭某某调查笔录;15.李某乙调查笔录;16.李某甲调查笔录(含签字记录);17.唐某某调查笔录(含微信转账记录);18.李某乙调查笔录;19.李某甲调查笔录;20.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21.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行政裁定书;22.撤销决定、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3.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4.民事判决书(含庭审笔录和代理意见);25.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6.李某甲调查笔录;27.李某乙调查笔录;28.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29.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行政裁定书;30.撤销决定、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31.唐某某调查笔录;32.李某乙调查笔录(附公司变更后的企业信息);33.电话调查记录;34.认定工伤决定书、EMS名址联、投递情况打印件、送达回执;35.电话录音2段;36.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文字整理。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某某的伤情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唐某某的伤情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唐某某的调查笔录和李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在其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途中,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bob娱乐平台下载_华体会体育官网-app|登录: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证实申请人将其承接的房屋装修工程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甲,后李某甲招用唐某某从事油漆工作,因李某甲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被申请人确认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认定唐某某伤情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2工认〔2024〕43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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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